6.有關臺灣賦稅署於 2005 年就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核課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信託契約有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但保留委託人可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 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B)信託契約有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且委託人僅保留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之權利, 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C)信託契約僅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而未特定受益人,且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D)信託契約既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也未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 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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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38), C(3), D(12), E(0) #3334677

詳解 (共 3 筆)

#6333286

解析:

根據 財政部賦稅署於 2005 年發布的信託稅務原則,信託契約的態樣不同,會影響是否在信託成立時即課徵贈與稅。

(A) 信託契約有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但保留委託人可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 (錯誤)
若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表示信託的受益權尚未確定,因此不會在信託成立時課徵贈與稅,而是在受益人真正取得利益時才課稅。

(B) 信託契約有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且委託人僅保留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之權利,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 (正確)
若受益人已明確指定,且委託人僅保留變更財產營運的權利,而無法改變受益人,此時受益權已確定,因此在信託成立時就會視為財產移轉,並課徵贈與稅。

(C) 信託契約僅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而未特定受益人,且委託人保留指定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 (錯誤)
若受益人尚未確定(僅有範圍和條件),且委託人仍保有最終決定權,則尚未發生財產最終移轉,因此不會在信託成立時課徵贈與稅,而是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時才課稅。

(D) 信託契約既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也未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則此種信託態樣於信託成立時,就會核課贈與稅 ❌ (錯誤)
若信託契約完全未明定受益人,甚至連範圍和條件都沒有,則受益權根本不明確,因此不會在信託成立時課贈與稅,而是在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時才課稅。

結論:

(B) 正確,因為當信託契約明確指定受益人,且委託人僅保留信託財產營運管理權時,受益權確定,因此在信託成立時就會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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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4702

(D)美國境外信託(Foreign Grantor Trust)在委託人去世後,美籍受益人需就每年信託所得納入所得繳交所得稅,還有累積未分配收益的税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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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9504

 重點先看受益人有無明定,有的話再看有沒有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沒有的話代表受益人與其應得利益在成立時就已經確定,因此於信託成立時,就會依法核課贈與稅。

 

  • (A) 錯誤:如果委託人保留了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代表信託利益何時給、給誰都還不確定(控制權在委託人身上)。因此,信託成立時「不」核課贈與稅,而是等到未來實際分配利益給非委託人時,才按實際分配額課徵贈與稅。

  • (B) 正確:契約已明定特定受益人,且委託人僅保留「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等管理權力,並沒有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這意味著受益人與其應得利益在成立時就已經確定,因此於信託成立時,就會依法核課贈與稅。

  • (C) 錯誤:此種屬於不特定受益人信託,且委託人保留指定及處分權,信託成立時利益尚未實質移轉,因此信託成立時「不」核課贈與稅。

  • (D) 錯誤:法規第一條第一項明定,信託契約若「未明定特定之受益人,亦未明定受益人之範圍及條件者」,不適用遺贈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財產收入屬委託人所得,課徵所得稅;直到實際分配給他人時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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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4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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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的情況下, 信託財產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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