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例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每 7 日應有例假 1 日
(B)工資照給
(C)須給假,不必給工資
(D)天災出勤時,工資加倍及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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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3), C(149), D(4), E(0) #3875972

詳解 (共 2 筆)

#7356587
勞動基準法 ㅤㅤ 第 39 條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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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臺灣《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有關「例假」的規範如下:
• (A) 每 7 日應有例假 1 日:正確。
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
• (B) 工資照給:正確。
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例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因此選項 (C) 的「不必給工資」是錯誤的描述。
• (D) 天災出勤時,工資加倍及補休:正確。
依《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工之例假。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 一、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例假的「週期原則」

• 【條文核心】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什麼是「例假」?
• 本質是「強制休息」:例假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的身心健康,讓勞工在連續工作後能得到充分的休息。
• 原則上「絕對禁動」:除非發生不可抗力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適用第 40 條),否則雇主絕對不能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即使勞工自願、雇主給予高額加班費,在非第 40 條的情況下出勤皆屬違法。
• 「每 7 日」的計算方式(俗稱七休一原則):
• 這是一個「滾動式」的週期。並非一定要在週六或週日,只要在任意連續 7 天的週期內,都必須安排至少 1 天例假和 1 天休息日。
• 連續工作限制:在常態(未實施變形工時、亦無勞基法第 36 條特殊例外挪移)的情況下,勞工每連續工作 6 天,就必須安排 1 天例假,因此原則上連續工作不得超過 6 天。

? 二、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例假的「薪資保障」

• 【條文核心】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什麼是「工資照給」?
• 對於月薪制的勞工來說,你每個月領到的固定薪水(例如 40,000 元),其實已經包含了每個月裡面所有「例假」和「休息日」當天的薪水。
• 換句話說,雖然例假當天你留在家裡休息、沒有提供勞務,但那天的薪水依然有折算在你的月薪里,雇主絕對不能因為你當天放假就扣薪。因此題目選項 (C) 說「不必給工資」是嚴重錯誤。
• 時薪制 / 日薪制勞工怎麼辦?
• 為了公平起見,時薪制(如現行基本工資時薪)在核算時薪時,勞動部已經將第 39 條所規定的「例假與休息日應照給之工資」折算進去基本時薪中了,所以時薪制勞工雖採折算,但同樣享有法規薪資保障。

? 三、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唯一的「合法加班例外」

• 【條文核心】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這是勞基法中唯一允許雇主在「例假」叫勞工回來上班的條款,但門檻非常高,必須符合以下嚴格條件:
• 啟動的法定事由:
• 天災:如颱風、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
• 事變:如工廠突然火災、重大交通事故、不可預期的重大機器故障等。
• 突發事件:必須是「事前無法預知、且必須立刻處理」的緊急狀況(例如大範圍停電、黑客攻擊系統癱瘓)。一般的訂單暴增、人員請假缺班,都不算突發事件。
• 雇主必須給予的「三大補償」(缺一不可):

  1. 工資加倍發給(且有 8 小時保障):只要一踏進公司,在 8 小時以內,不論實際工作幾小時,雇主都必須額外加發 1 整天的薪水。若當天工作超過 8 小時,超過的部分則須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34倍 或 1.67倍 以上。

  2. 事後補假休息(補休):在天災事變結束後,雇主必須在 7 日內,再「還給」勞工 1 天完整的假期,且該補假當天工資照給。

  3. 事後通報核備:雇主必須在事後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通報核備。如果主管機關審查後認為理由不成立,雇主仍會面臨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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