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對於我國第二預備金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B)第二預備金之動支,應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始得動支
(C)立法機關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機關得敘明理由後動支第二 預備金
(D)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機關得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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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233), C(79), D(655), E(0) #3865223
統計: A(203), B(233), C(79), D(655), E(0) #3865223
詳解 (共 6 筆)
#7349406
《預算法》第 70 條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
原列數額不足。
應增加計畫及經費。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
第二預備金屬於「總預算」中的統籌經費,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其動支程序是由各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即可,不需事先經立法機關同意。
原列數額不足。
應增加計畫及經費。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
第二預備金屬於「總預算」中的統籌經費,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其動支程序是由各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即可,不需事先經立法機關同意。
(A)是「第一預備金」。《預算法》第 22 條,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 1%;第二預備金是在「總預算」中設定,數額是「視財政情況決定」。
(B)第二預備金的動支由行政院核准即可,不需要事先經立法機關同意。但是動支後應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事後審議);且若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C)《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B)第二預備金的動支由行政院核准即可,不需要事先經立法機關同意。但是動支後應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事後審議);且若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C)《預算法》第 22 條第 2 項「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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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6293
預算法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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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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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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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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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045
第二預備金是政府總預算中編列的統籌科目經費,用於處理預算外或未預期之急迫支出。
動支要件(預算法第70條):
原定計畫經費不足(需經行政院核定)。
原計畫未編列預算,但屬業務亟需之項目。
地方政府補助事項。
限制: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的預算項目,原則上不得動支第二預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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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846
| 第一預備金 | 第二預備金 | |
| 編在哪邊? | 各單位預算 | 總預算 |
| 金額 | 經常支出 1%以下 | 視財政情況而定 |
| 可用情況 | 執行經費不足 | 事實需要、增加業務、臨時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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