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成年之甲,父母雙亡,惟因心智缺陷,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並指定乙女為監護人。治癒後,法院 尚未撤銷監護宣告,甲、乙依法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婚姻無效
(B)甲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C)法院依職權撤銷婚姻
(D)甲、乙婚姻有效,雙方均不得請求撤銷
統計: A(91), B(75), C(20), D(30), E(0) #3563887
詳解 (共 4 筆)
第一層次:甲有沒有結婚的能力?
身分行為(如結婚、離婚)與財產行為不同,高度重視當事人當下真實的「意思能力」。
題目特別點出甲已經「治癒後」,這代表甲在結婚的當下,已經具備了完全的判斷能力。雖然法院還沒跑完程序「撤銷監護宣告」,但實質上甲是有能力同意結婚的。因此,這個婚姻不會因為甲名義上還是受監護人,就直接變成無效。
第二層次:這個婚姻觸犯了什麼規定?
核心法條:《民法》第 984 條(監護關係間之禁婚)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甲雖然治癒,但在法院正式撤銷監護宣告前,乙在法律上仍然是甲的監護人(監護關係存續中)。加上甲的父母雙亡,不可能取得父母同意,因此甲乙結婚確實違反了第 984 條的規定。
為什麼 (B) 是正確的敘述(本題正解)?
既然違法了,法律效果是什麼?
核心法條:民法第 991 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法律明文規定,違反監護人禁婚規定的效果是「得撤銷」,而且賦予了受監護人(甲)或其最近親屬撤銷的權利。因此,選項 (B) 說甲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是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的正確解答。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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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乙婚姻無效:
在親屬編中,結婚「無效」的事由是非常嚴格且限縮的(《民法》第 988 條),只有三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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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法定形式要件(沒書面、沒證人、沒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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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近親結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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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違反監護關係禁婚,並不在無效事由內,它的效果是「得撤銷」,在被撤銷之前,婚姻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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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院依職權撤銷婚姻:
「撤銷婚姻」是一種權利的行使,必須由法定的「撤銷權人」(本題中為甲或其最近親屬)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絕對不能「依職權」(也就是自己主動)去介入並撤銷當事人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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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婚姻有效,雙方均不得請求撤銷:
這剛好與第 990 條的規定相反。雖然在撤銷前婚姻是有效的,但甲依法是「有權利」請求撤銷的。
備考小訣竅:
準備親屬編時,建議把「結婚瑕疵」的法律效果分成兩包來背:
【無效(第988條)】: 沒手續、近親、重婚。
【得撤銷】: 未達法定年齡、監護人與受監護人、被詐欺脅迫、精神錯亂/無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