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亦包括強制拆除
(B)警告性處分只是單純警告,並不屬於行政罰
(C)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最初行為時之法律
(D)公布違法者之姓名,影響其權益輕微,無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統計: A(1732), B(156), C(559), D(61), E(0) #3342420
詳解 (共 8 筆)
行政罰法第 2 條
行政罰法第二條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A)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B):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

各選項正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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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正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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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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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解釋:由於「非授予利益處分」(即負負擔處分,如罰款、勒令停業)的廢止對人民通常是有利或解除負擔的,不涉及保護信賴利益的問題,因此原處分機關原則上享有裁量權得依職權隨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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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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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不特定多數人民所訂定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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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團體),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僅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得作成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但並不具備訂定法規命令(立法權授權)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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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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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原則上採取「契約自由原則(容許性)」(《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規定,且依事件性質許可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者即可,並不以「法規已事先明確授權」為必要前提(僅有特定類型如「替代契約」等需要具備裁量權或相當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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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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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係以自己名義行使權限,但行政機關將權限委託私人(管轄權轉移)必須具備法律或法規之明文授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不得僅憑行政機關單純之「行政裁量權」任意將權限再轉授權予私人間去締結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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