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基礎訓練之人員,如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廢止受訓資格之行政處
分,應如何救濟?
(A)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B)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C)向原分發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D)向受訓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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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6), B(748), C(48), D(119), E(0) #3342429
統計: A(606), B(748), C(48), D(119), E(0) #3342429
詳解 (共 4 筆)
#6248025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以維護救濟制度之公正性。
→向(保訓會上級機關)考試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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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870
(A)❌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復審適用於現職公務人員。
* 基礎訓練人員尚非正式公務人員,不適用。
(B)✅ 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 保訓會的上級機關是考試院。
* 對其行政處分應提起訴願。
(C)❌ 向原分發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廢止受訓資格的處分不是分發機關作成。
(D)❌ 向受訓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受訓機關只是執行訓練,不是作成處分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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