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行政契約之性質屬於公法契約,故不得準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B)契約締結後如有情事重大變更,當事人之一方得依法終止契約
(C)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雖為無效,但依行政程序法並不當然無效
(D)如無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規定
統計: A(22), B(1949), C(272), D(291), E(0) #3342421
詳解 (共 6 筆)
❌ (A) 因行政契約之性質屬於公法契約,故不得準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行政契約之本質雖為公法,但在,仍得準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 (C) 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雖為無效,但依行政程序法並不當然無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該行政契約亦為無效。
❌ (D) 如無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規定:
行政契約締約一方為行政機關之強制執行必須在契約中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且應經機關首長(或中央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可。若無此約定,則不得直接準用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須另行提起給付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本題主要考《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至第 149 條的行政契約規定,以及行政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解題關鍵是分辨法律優位原則、私法自治原則、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各自的適用情形。
各選項解析
(A) 錯誤。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行政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仍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不能因採用契約形式就排除法律優位原則。
(B) 錯誤。 行政契約的依據是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形成的法律規定,而非單純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的授權。行政契約仍受公法規範拘束。
(C) 錯誤。 依第 135 條但書,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行政契約者,即不得締約;違反該但書的行政契約,依第 141 條第 2 項規定無效。不能因為契約約款仍應適用比例原則,就認為可以締約。
(D)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資格及決定程序,並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的機會。這正是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具體規定。
因此,正確答案為 (D)。
考試記憶重點:行政契約甄選 → 事先公告資格與程序+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