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無被害者犯罪」的除罪化主張,其核心立論在於「刑法謙抑原則」與「法益保護思想」。 下列何者最符合支持此類行為「除罪化」的理論理由?
(A)除罪化使犯罪黑數浮出檯面,便於政府進行犯罪預防政策預定
(B)簡化刑事司法訴訟流程,使司法人員能有更多時間強化專業
(C)增加法律的威嚴性,使大眾對法律產生敬畏之心
(D)個體對其身體與意識擁有自主權,倘若未直接侵害他人法益,不應用道德制高點,以刑罰強加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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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6), C(25), D(336), E(0) #3928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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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8621
答案:(D) 「無被害者犯罪」除罪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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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6534
(A) 除罪化使犯罪黑數浮出檯面,便於政府進行犯罪預防政策預定->除罪化後就沒有此項犯罪,也不會有犯罪黑數
(B) 簡化刑事司法訴訟流程,使司法人員能有更多時間強化專業->除罪化後不會進入刑事司法訴訟流程
(C) 增加法律的威嚴性,使大眾對法律產生敬畏之心->刑罰的威嚇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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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571
正確答案是 (D) 個體對其身體與意識擁有自主權,倘若未直接侵害他人法益,不應用道德制高點,以刑罰強加干預。
【解析】
這題考的是當代刑事政策與犯罪學中,關於「無被害者犯罪(Victimless Crime)」(如:成年人自願的色情交易、個人吸食特定毒品、賭博等)是否應予「除罪化(Decriminalization)」的哲學辯證。
只要抓住題幹提到的兩個核心關鍵字:「刑法謙抑原則(刑法是最後手段)」與「法益保護思想(有法益受侵害才有刑罰)」,這題就能以絕對的邏輯敏銳度瞬間秒殺!
【關鍵思維剖析:為什麼選 (D) 才是正解?】
  • 古典自由主義與自主權:支持無被害者犯罪除罪化的核心論點,建立在約翰·密爾(John Stuart Mill)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
  • 核心立論:只要個人的行為「沒有直接對他人的生命、財產或身體造成具體傷害(未侵害他人法益)」,國家與社會就不應該站在道德制高點,用最嚴厲的法律工具(刑罰)去限制個人的身體與意識自主權。刑罰應該保持謙抑,這與 (D) 選項的敘述完全不謀而合。
【其餘選項逐一殺敵(錯在哪裡?)】
  • (A) 錯誤:除罪化之後,該行為在法律上就「不再是犯罪」了,自然也不會存在所謂的「犯罪黑數」(因為黑數是指未被發現的犯罪)。
  • (B) 錯誤:雖然除罪化在客觀上確實能減少司法負擔、紓解案源,但這只是刑事司法運作的「附帶效益(行政便利)」,絕對不是「刑法謙抑原則」與「法益保護思想」這兩個深層法哲學的核心立論理由。
  • (C) 錯誤:將這類未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用刑罰強制處罰,反而會導致「法律泛道德化」,進而削弱法律的實質威信,並非增加法律的威嚴性。
【高階申論連動考點】
如果申論題考出「何謂無被害者犯罪?其除罪化與刑事政策之關聯為何?」請務必在答題中寫出以下三大核心代價(為什麼要除罪化):
  1. 造成執法腐敗與濫權:因為這類犯罪沒有被害人主動報案,警方為了抓人往往必須使用「誘捕、監聽、線民」等邊緣手段,極易滋生警察風紀問題。
  2. 促成地下經濟與組織犯罪:將其非法化並不會讓需求消失,反而會讓黑道與幫派(如暴力討債集團)壟斷色情、賭博與毒品市場,賺取暴利(呼應 Cloward & Ohlin 的犯罪次文化)。
  3. 司法資源的排擠效應:警察花費大量精力去抓賭博、性交易,反而會排擠掉偵辦「故意殺人、強盜、詐欺」等重大侵害他人法益犯罪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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