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傳聞證據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何種傳聞證據屬於得作為證
據之情形?
(A)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一切陳述
(B)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C)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中,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一切陳述
(D)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一切
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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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61), C(10), D(21), E(0) #2427754
統計: A(24), B(161), C(10), D(21), E(0) #2427754
詳解 (共 1 筆)
#7510295
- (A)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必須符合「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的條件才得為證據,且實務上若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亦無證據能力。選項寫向檢察官所為之「一切」陳述皆可當證據,在法律規定上是錯誤的。
- (B)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傳聞例外情形,完全符合題目所問。
- (C) 錯誤: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必須符合「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及「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等嚴格要件,並非「一切」陳述皆可直接作為證據。
- (D) 錯誤:同上,審判中死亡者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也必須具備「特別可信性」與「必要性」之例外要件,並非「一切」陳述都能無條件具備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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