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國家成立鹽業公司,販賣國民海洋深層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公司不得主張契約自由
(B)若其產品發生食安事件,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C)國家得以公法法規管制該交易
(D)該交易應受行政法原則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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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348), C(473), D(415), E(0) #3481644
統計: A(71), B(1348), C(473), D(415), E(0) #3481644
詳解 (共 3 筆)
#7419489
⭕ (B) 敘述正確
解析:國家成立「鹽業公司」並販賣海洋深層水,本質上是成立一間國營公司(如台鹽)在市場上進行一般的商業買賣(私法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員工並非依法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如果產品發生食安事件,屬於私法上的消費糾紛(應依《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人民不得請求國家賠償(因為沒有公權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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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敘述錯誤
解析:既然成立了「公司」投入市場,國家此時就是站在與普通私人(商人)平等的地位進行交易。
因此,該公司與消費者或協力廠商簽訂買賣契約時,同樣享有並可以主張《民法》上的「契約自由原則」。
❌ (C) 敘述錯誤
解析:國家與國民之間的這筆深層水交易是單純的商業販售(私法行為)。國家在經營這項業務時,是用私法(如民法買賣契約)與國民建立關係,不能直接用「公法法規」(如行政處分或行政命令)去強制管制該筆民事交易。
❌ (D) 敘述錯誤
解析:在純粹的「行政營利活動」中(國家像普通商人一樣賺錢),主要適用的是《民法》等私法規範。
這筆交易本身純屬商業行為,不受行政法原則(如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原則)的直接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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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843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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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國家基於私經濟行政而非公權力行政的地位行一般商業性質交易,難謂有所謂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情形,是以,甚勝難論得成立國家賠償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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