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情形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A)甲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因颱風警報,在所屬國家公園登山口公告禁止入山,乙因假期難得,仍冒 險登山而發生山難
(B)丙機關設立之公園鞦韆已經壞損,不堪使用,故在該鞦韆旁標示不得使用,丁仍讓其未成年之 子女戊使用,戊不幸拋飛而受有重傷
(C)主管機關平日未巡視公園樹木狀況,因強烈颱風來襲,致樹木倒塌壓傷路過之民眾
(D)土地登記機關因可歸責之事由,發生登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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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2), B(154), C(36), D(52), E(0) #3481647
統計: A(1612), B(154), C(36), D(52), E(0) #3481647
詳解 (共 5 筆)
#6573475
國賠法第3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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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860
(A) 正確: 國家公園屬於自然公物,管理機關已公告禁止入山,盡了警告之責。民眾執意冒險登山屬於自身風險,國家免責。
(B) 錯誤: 公園鞦韆為人工設施,雖有標示不得使用,但未設置物理阻絕或拆除,設施仍具有「管理上之欠缺」,國家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因被害人與有過失,得減輕賠償金額)。
(C) 錯誤: 樹木屬於公共設施,平日疏於巡視維護即屬「管理欠缺」,雖適逢強烈颱風,仍難完全免除國家賠償責任。
(D) 錯誤: 土地登記機關因可歸責之事由發生登記錯誤,屬於《土地法》第68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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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
第 3 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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