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已無法再循通常救濟途徑予以變更或撤銷之行政處分,除別有規定外,即產生形式存續力
(B)行政處分須直到發生形式存續力後,方對相對人及原處分機關產生拘束力
(C)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關於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規定,係行政處分形式存續力之例外
(D)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0), B(1546), C(103), D(164), E(0) #3481635
統計: A(150), B(1546), C(103), D(164), E(0) #3481635
詳解 (共 4 筆)
#7425146
ㅤㅤ
形式存續力
對人民產生拘束效力。
逾越法定救濟期間未提起救濟,或基於其他法定事由造成行政程序終結始發生效力。
ㅤㅤ
實質存續力
對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與原處分機關具有拘束之效力。
行政處分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時(對相對人已為送達或公告)始發生效力。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