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於颱風來襲時,某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強制某一危險地區之住戶立即撤離,
此一強制撤離行為的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事實行為
(B)行政指導
(C)法規命令
(D)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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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29), C(132), D(1655), E(0) #3481637
統計: A(298), B(29), C(132), D(1655), E(0) #3481637
詳解 (共 8 筆)
#7412132
為什麼答案是 (D) 一般處分?
根據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所為的決定或處分,如果其對象是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之特定人(例如:某危險地區內的所有住戶),其法律性質就屬於「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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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撤離的雙重性質:
- 下達命令(一般處分):區公所下令「某一危險地區之住戶立即撤離」,是針對該特定區域內的所有不特定住戶,設定了「必須搬離」的法律上義務。這屬於相對人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的一般處分。
- 執行命令(事實行為):如果住戶不搬,公權力隨後動用物理實力強行將人帶走,這後續的動手行為才屬於執行層面的「即時強制(事實行為)」。
- 題目核心:本題問的是該「強制撤離行為」的法律性質,實務與國考標準答案皆認定此種對特定區域內居民下達的變更、限制或課予義務之命令,屬於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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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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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分: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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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事實「要求某一危險地區之住戶立即撤離」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因颱風暴雨來襲可能導致山體崩塌及土石流而危及之民眾)屬於對人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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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881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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