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訴願程序中原處分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訴願期間,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B)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可依職權命原處分機關停止執行
(C)於訴願期間,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D)於訴願期間,如原行政處分機關依申請停止執行,須就原行政處分全部予以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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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6), C(39), D(323), E(0) #3929711
統計: A(9), B(16), C(39), D(323), E(0) #3929711
詳解 (共 3 筆)
#7428874
訴願法
第 93 條
1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2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3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第 94 條
1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2 前項情形,原裁定停止執行之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第 93 條
1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2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3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第 94 條
1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2 前項情形,原裁定停止執行之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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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3914
(D)《訴願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對該處分的「全部」或「一部」來為之,並非強制規定必須全部予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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