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員警指揮拖吊業者,拖離違停車輛時,該業者不小心刮傷車體,適用國家賠償法
(B)乙檢察官違法追訴當事人,造成被告權利受損,無論違法追訴罪判決確定與否,均適用國 家賠償法
(C)丙公務員收賄後,違法變更土地所有權之登記,造成原所有權人受到損害,適用國家賠償法
(D)丁公務員因疏忽誤算人民應繳納之回饋金,致人民溢繳受到損害,適用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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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264), C(19), D(64), E(0) #3929714
統計: A(59), B(264), C(19), D(64), E(0) #3929714
詳解 (共 2 筆)
#7412557
《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 及司法院釋字第228號解釋 的意旨,對於具備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如檢察官),當其在執行職務時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有極為嚴格的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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