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有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A)甲公司與乙公司有同業競爭關係,甲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其檢舉而取 締處罰乙之妨礙公平競爭行為遭到拒絕,甲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B)本國籍丙與外國籍丁於外國結婚後,丁向主管機關申請居留簽證遭到拒 絕後,丙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森林所在地之直接利害關係人戊向主管機關申請,將第三人己所有土地 上之森林編入為保安林遭到拒絕,戊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庚為辛國立大學之教授,辛依法定程序通知庚教學不力不予續聘後,庚 請求續聘遭到拒絕後,庚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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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211), C(433), D(150), E(0) #3866565
統計: A(146), B(211), C(433), D(150), E(0) #3866565
詳解 (共 7 筆)
#7348910
(D)公立學校教師不服解聘、停聘、不續聘的救濟:
依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訴字第19號判決,有關行政訴訟的類型,公立學校教師認為學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不合法,即係對聘任契約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應對該各級公立學校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行政訴訟法第6條),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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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行政法林清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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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474
(A) 甲公司與乙公司有同業競爭關係,甲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其檢舉而取締處罰乙之妨礙公平競爭行為遭到拒絕,甲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不能提訴訟
(B) 本國籍丙與外國籍丁於外國結婚後,丁向主管機關申請居留簽證遭到拒絕後,丙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提撤銷訴訟
(D) 庚為辛國立大學之教授,辛依法定程序通知庚教學不力不予續聘後,庚請求續聘遭到拒絕後,庚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提確認聘任關係存否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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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537
(A) 錯誤:同業競爭檢舉案,檢舉人(甲)對公平會是否取締乙通常僅具「反射利益」,而非「公法上請求權」。依實務見解,檢舉人通常不具訴訟權能(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809號裁定意旨參照)。
檢舉遭到拒絕: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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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依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配偶(丁)申請居留簽證遭拒,本國籍配偶(丙)並無為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丙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法院應駁回(丙僅能依撤銷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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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森林法第7條規定,森林具國土保安需要者,得編入保安林。森林所在地之直接利害關係人(戊)因直接受到相關森林之國土保安保護,若申請保安林遭拒,屬於保護規範理論下得請求受益處分的權利人,有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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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庚為國立大學教授,與學校屬聘約關係,雖非完全不能提訴訟,但其請求續聘屬行政契約上爭議,惟課予義務訴訟前提是申請「行政處分」遭否准。教授與大學間係聘任關係(行政契約),而非申請處分關係。
依111憲判11、大法庭110年上字第19號:提起
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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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6018
(B)
依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
憲法第22條之婚姻自由,除保障人民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外,還包括與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權利。如國家為維護國境安全,而否准外籍配偶來臺簽證的申請,勢必影響本國人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就婚姻自由的限制而言,外籍配偶依法得提起行政救濟,本國人亦應有相當的行政經濟途徑,始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外交部合法簽證的對象為持外國護照者,故僅限持外國護照者才能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向外交部申請核發簽證,本國籍配偶並非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得提出申請之人,並無為外籍配偶申請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故依法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惟本國籍配偶仍得以利害關係人的地位,對於不利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外交部拒發簽證予其外籍配偶,就本國籍配偶而言,已屬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不利處分,故得對之依法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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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608
22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有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A)甲公司與乙公司有同業競爭關係,甲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其檢舉而取 締處罰乙之妨礙公平競爭行為遭到拒絕,甲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B)本國籍丙與外國籍丁於外國結婚後,丁向主管機關申請居留簽證遭到拒 絕後,丙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森林所在地之直接利害關係人戊向主管機關申請,將第三人己所有土地 上之森林編入為保安林遭到拒絕,戊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庚為辛國立大學之教授,辛依法定程序通知庚教學不力不予續聘後,庚 請求續聘遭到拒絕後,庚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撤銷訴訟
教師不續聘、解聘
外國籍配偶申請入境、簽證
限制出境
課予義務訴訟
中央or地方做成的行政處分經駁回
撤銷、課予訴願前置主義
例外:
公務員免職
會計師懲戒
經聽證做成之處分
飛安會行政處分
留自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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