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實務見解,下列行為何者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A)司法院免除法官兼任庭長之決定
(B)監獄管理機關拒絕受刑人假釋之申請
(C)學校給予違規之國中生口頭警告
(D)對公務員請事假之申請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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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393), C(12), D(91), E(0) #396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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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7512136
正確答案為 (B) 監獄管理機關拒絕受刑人假釋之申請。 [1]
法律依據與實務見解
這題考查的是特別權力關係(如受刑人、公務員、學生)在現代行政法上救濟範圍的放寬。過去實務認為這些關係內部的事情不能告上行政法院,但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早已全面打破此限制,改以「是否侵害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地位」來判斷是否能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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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為什麼正確?
- 實務依據: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691 號解釋。
- 白話解說:假釋的准駁直接影響到受刑人能不能提早恢復身體自由,這屬於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與重要法律上利益。因此,當監獄拒絕假釋申請時,受刑人如果對該決定不服,得循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1, 2]
其他錯誤選項解析
- (A) 司法院免除法官兼任庭長之決定(不可救濟):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庭長職務的本質是行政兼職。免除兼任庭長、讓其回歸專任法官,並不會影響其法官身分、法定俸給或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屬於司法行政內部的職務調動,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C) 學校給予違規之國中生口頭警告(不可救濟):
雖然 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 開放了學生救濟的權利,但仍然必須以學校措施「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為前提。「口頭警告」屬於學校內部非常輕微的常規訓導、管教措施,並未達到實質侵害受教育權或法律地位的程度(不像退學、記大過會影響學生權益),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 (D) 對公務員請事假之申請不予核定(不可救濟):
根據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公務員不服服務機關之措施,雖可依法提起救濟,但該措施必須達到「行政處分」的程度,即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主管不核准事假,屬於機關內部管理行為與人事指揮權的範圍,並未改變公務員的身分或剝奪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如免職、停職),因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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