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處分機關應如何處理?
(A)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B)以通知補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C)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 1 年救濟期間
(D)以通知補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 1 年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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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 B(107), C(108), D(59), E(0) #4026743
統計: A(316), B(107), C(108), D(59), E(0) #4026743
詳解 (共 3 筆)
#7517835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
第 1 項:「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第2項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第3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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