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已離婚並受監護宣告,其死亡時,有子女乙、丙 2 人。甲死亡前 2 個月 所寫並簽名的自書遺囑中,將其遺產全部分配給丙,而未分配任何遺產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不得繼承甲的遺產
(B)乙僅得依特留分規定繼承甲全部遺產的四分之一
(C)乙得繼承甲全部遺產的一半
(D)乙僅得依特留分規定繼承甲全部遺產的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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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75), C(73), D(5), E(0) #3866505
統計: A(11), B(75), C(73), D(5), E(0) #3866505
詳解 (共 3 筆)
#7353210
遺囑無效:甲無遺囑能力
- 法律依據:根據 民法第 1186 條第 1 項,「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 監護宣告的影響: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被視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15 條)。
- 結果:因為甲受監護宣告,他在法律上完全沒有訂立遺囑的能力。因此,他死前寫下的自書遺囑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即便他有簽名且神智可能清醒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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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歸法定繼承:應繼分之計算
- 繼承人順位:甲已離婚(無配偶),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子女乙、丙兩人(民法第 1138 條)。
- 分配比例(應繼分):既然遺囑無效,遺產就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平分。根據 民法第 1141 條,同一順位繼承人,其應繼分按人數平均分配。
- 計算:2 個子女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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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038
1. 遺囑效力(無遺囑能力):
民法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 1186 條
-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甲在死亡前已受監護宣告,法律上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因此其所立之自書遺囑自始無效。
2. 法定繼承分配(應繼分):
因遺囑無效,遺產依法定繼承辦理。甲已離婚,無配偶,依 民法第 1138 條 規定,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子女乙、丙 2 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依 民法第 1141 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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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乙與丙各得 二分之一 的遺產(此為應繼分,非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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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6727
遺囑無效:
依據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另依民法第1186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甲生前既已受監護宣告,其所書寫的自書遺囑因欠缺遺囑能力而自始無效。
依據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另依民法第1186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甲生前既已受監護宣告,其所書寫的自書遺囑因欠缺遺囑能力而自始無效。
法定繼承分配:
因遺囑無效,甲的遺產應回歸法定繼承辦理。甲已離婚且無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子女乙、丙 2 人。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位之繼承人按人數平均分配,因此乙、丙應各得二分之一(1/2)的應繼分。
因遺囑無效,甲的遺產應回歸法定繼承辦理。甲已離婚且無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子女乙、丙 2 人。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位之繼承人按人數平均分配,因此乙、丙應各得二分之一(1/2)的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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