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擁有多筆自用住宅用地,均位於臺北市,總面積達 4.5 公畝。甲擬申請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惟其未擇定適用順序,且假設各筆土地之地價稅額均 相同。各筆土地之面積與戶籍登記情形如下: A 屋(1.5 公畝):甲與配偶設籍 B 屋(1 公畝):甲之父親設籍 C 屋(1 公畝):甲之岳母設籍 D 屋(1 公畝):甲之已成年兒子設籍 依法令之適用順序規定,請問下列那 1 筆土地「完全」無法適用 2‰之優 惠稅率?
(A) B 屋(父親設籍)
(B) C 屋(岳母設籍)
(C) D 屋(成年兒子設籍)
(D)所有房屋皆可部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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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71), C(80), D(63), E(0) #3866450

詳解 (共 4 筆)

#7350955
✅ 一、正確答案:B(C屋:岳母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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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4862
1.此題依細則9規定岳母是屬排序第四的直系姻親  所以是有資格的
2.此題岳母設籍之C屋所以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是因為4處土地皆屬都市土地  因此受3公畝面積的限制  A+B+D (1.5+1+1) 已超過3公畝  所以C屋完全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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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7611

土地稅法第17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

稅率相同者,適用順序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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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0586

答案是(B)C 屋(岳母設籍)。關鍵是:臺北市都市土地的 2‰ 優惠面積上限是 3 公畝(300 平方公尺);超過上限時,要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順序分配,不能讓每筆土地都各自享有完整優惠。

一、先看哪些土地可以申請 2‰

《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同法第 17 條規定,都市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以 3 公畝為限;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原則上只限一處。

不過,其他房屋若有符合資格的成年直系親屬或直系姻親設籍,也可能申請適用;但所有適用土地的面積仍受上限限制。

二、題目給的適用順序

甲沒有自行指定順序,而且題目假設各筆土地的地價稅額相同,因此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在稅額相同時依序為:

1.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設籍處
2. 直系血親尊親屬設籍處
3. 直系血親卑親屬設籍處
4. 直系姻親設籍處

各類親屬間再依長幼次序排列。

套用本題:

順序 土地 設籍者 面積
1 A 屋 甲與配偶 1.5 公畝
2 B 屋 甲之父親 1 公畝
3 D 屋 甲的成年兒子 1 公畝
4 C 屋 甲的岳母 1 公畝

父親是甲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成年兒子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岳母則屬直系姻親,因此岳母設籍的 C 屋排在上述三者之後。

三、按優先順序分配 3 公畝上限

總面積是 4.5 公畝,但上限只有 3 公畝:

* A 屋先計入 1.5 公畝,剩下 1.5 公畝。
* B 屋再計入 1 公畝,剩下 0.5 公畝。
* D 屋可使用剩下的 0.5 公畝,因此 D 屋不是完全不能適用。
* 到 C 屋時,面積上限已用完,C 屋完全無法適用 2‰。

所以答案是 (B)C 屋(岳母設籍)。

容易搞混的地方:岳母雖然是符合戶籍親屬範圍的直系姻親,但資格符合不代表一定能取得優惠;本題因面積上限及適用順序,輪到 C 屋時已沒有可分配的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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