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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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59), C(7), D(446), E(0) #1514269

詳解 (共 4 筆)

#2213892
保險領取請求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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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252
原本題目:23、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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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160

第30 條 (保險給付受領權之消滅時效)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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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6564

解題與白話文詳解

本題的正確解答為 5年

這題考的是《勞工保險條例》中關於「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的規定,也就是大家常說的「理賠申請期限」。

法規解析與簡易白話文

  • 法源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

  • 專業解析:法條明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考試小提醒】:在民國 101 年(2012 年)修法以前,這個期限原本只有「2 年」。後來為了配合《行政程序法》關於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也為了讓家屬有更充裕的時間處理事故,才全面延長為「5 年」。如果寫到比較舊的考古題,千萬別被 2 年的舊答案騙了!

  • ? 簡易白話文:

    如果工人叔叔阿姨發生了可以向政府領錢的事情(像是生小孩、生病住院、受傷或退休),政府規定他們必須在 5 年以內去提出申請。如果過了 5 年都忘記去領,這筆錢的兌換券就會「過期作廢」,政府就再也不會發錢了。所以自己的權利一定要記得去爭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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