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共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者為共犯
(B)間接正犯非共犯之態樣
(C)幫助犯之處罰,應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D)教唆犯之處罰,雖被教唆者未至犯罪,亦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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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2), C(31), D(13), E(0) #4002765
統計: A(25), B(32), C(31), D(13), E(0) #4002765
詳解 (共 4 筆)
#7504217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間接正犯非共犯之態樣。
解析
- (B) 敘述正確(本題選此項):
在刑法體系中,「正犯」與「共犯」是相對立的概念。- 正犯(支配犯罪):包含直接正犯、共同正犯、以及間接正犯(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不知情的人當作工具來犯罪)。
- 共犯(從屬正犯):狹義的共犯在刑法上僅指教唆犯與幫助犯。
由於間接正犯本質上屬於「正犯」,因此它確實「不是」共犯的態樣。
其他選項為什麼錯誤?
- (A) 敘述錯誤:
親自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的人,不論是單獨實行或與他人共同實行,在刑法上都被稱為「正犯」(或共同正犯),「共犯」原則上是指未親自參與實行,僅提供助力或引起犯意的人(如教唆、幫助犯)。 - (C) 敘述錯誤:
根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2 項 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選項寫「應」(必須)減輕是錯誤的,實務法官有權衡是否減輕的裁量權(此為「得減輕」而非「必減輕」)。 - (D) 敘述錯誤:
我國現行刑法關於共犯採「限制從屬性原則」,也就是說共犯的成立必須從屬於正犯的「不法行為」。如果被教唆者根本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正犯主行為不存在,則教唆犯也不會成立犯罪(此即廢除獨立教唆犯,俗稱「教唆未遂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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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641
23 關於共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者為共犯正犯
(B) 間接正犯非共犯之態樣(正確)
(C) 幫助犯之處罰,應得依正犯之刑減輕之(§30II)
(D) 教唆犯之處罰,雖被教唆者未至犯罪,亦不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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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
共犯(教唆、幫助)我國採限制從屬理論,即從屬之正犯行為構成要件和違法性皆成立,且正犯行為已達著手,該共犯即可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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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II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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