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行政執行法中,「管收」是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種強制手段,不服法院的管 收裁定,義務人得提起抗告。有關抗告程序準用:
(A)刑事訴訟法
(B)民事訴訟法
(C)強制執行法
(D)管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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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365), C(93), D(30), E(0) #3929863
統計: A(67), B(365), C(93), D(30), E(0) #3929863
詳解 (共 1 筆)
#7494930
答案:(B) 民事訴訟法
【解析】
本題測驗《行政執行法》總則中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程序中,不服法院「管收裁定」提起救濟時的法律程序準用。
(B) 選項正確(本題答案):
- 法源依據: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0 項明文規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 解析(實務運作體系):
- 雖然管收會將欠稅或惡意不履行債務之人關進「管收所」,在肉體上與刑事犯罪的「羈押、監禁」非常相似,但其法律本質屬於公法上債權債務實現的「間接強制」手段,而非處罰犯罪的刑罰。
- 司法實務上,管收事件是由地方法院民事庭(或民事執行處)的值日法官來負責審理與核發令狀。因此,當義務人不服法院准予管收的裁定而想向上級法院(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時,其救濟程序是直接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的規定辦理,而非刑事訴訟。
(A)、(C)、(D) 選項為考場混淆陷阱:
- 關鍵釐清: 同條(第 17 條)第 12 項規定:「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 考場必勝解題眼:
- 題目如果是問「拘提、管收的『執行具體程序、人道保護、手段細節』(例如:如何捉人、如何關、能不能戴手銬、訊問方式、不得管收之孕婦產婦疾病限制等)」,則是準用 (A)刑事訴訟法、(C)強制執行法、(D)管收條例。
- 但本題題幹明確指名是問「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的訴訟救濟程序」,此時在第 10 項有特別明文,應單獨準用 《民事訴訟法》。
關鍵筆記
- 核心口訣: 「管收不服提抗告 -> 專屬準用民事訴訟法;管收執行與人身限制 -> 綜合準用刑訴、民執、管收條例。」
- 10日抗告時效: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0 項,抗告期間為 10 日(而非一般民事裁定的 5 日),這也是常考的數字陷阱。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與本法第 11 項,「抗告原則上不停止管收之執行」(除非原裁定被上級法院正式廢棄,否則抗告期間還是得繼續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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