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關於遺囑撤回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B)遺囑撤回之方式,為遺囑方式之任何一種均可,但必須與原遺囑同其方式
(C)撤回前遺囑,且同時另為其他內容之遺囑,亦無不可
(D)遺囑之撤回,不限於全部,即其一部分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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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92), C(17), D(9), E(0) #370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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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397
1. 錯誤選項解析:(B) 撤回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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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691
(B) 遺囑撤回之方式,為遺囑方式之任何一種均可,但必須與原遺囑同其方式
此敘述錯誤。根據臺灣民法第 1219 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實務與學說均公認,此處的「依遺囑之方式」是指現行法所允許的五種法定遺囑方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中之任何一種均可,並不需要與原先所立的遺囑方式相同。例如:原本立的是「公證遺囑」,之後可以用「自書遺囑」來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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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說明
  • (A)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敘述正確。此為法定撤回之規定,規範於民法第 1221 條。 
  • (C) 撤回前遺囑,且同時另為其他內容之遺囑,亦無不可:敘述正確。立遺囑人享有絕對的變更與撤回自由,可於撤回舊遺囑的同時,在同一份文件或以其他方式訂立新內容的遺囑。 
  • (D) 遺囑之撤回,不限於全部,即其一部分亦可:敘述正確。根據民法第 1219 條條文,明確指出可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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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65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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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219條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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