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小型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A)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 20,單位為公尺
(B) 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 2,單位為公尺
(C)保持可煞停距離即可
(D)無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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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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