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與他法之適用,基於法律裁罰之目的,是以就行政制裁而言,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外,不得重複處罰,為大法官釋字第503號所示「一事不二罰」原則,下列之適用,何者有誤?
(A)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刑事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於適用時,係採刑事先理原則辦理,亦即,社會秩序維護法僅屬補充性質,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拘留或罰緩之部分,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處罰。
(B)行政執行法係各種行政法中有關行政執行之基本規定,屬於基本性質,社會秩序維護法為補充法,兩者就行政執行相關規定相同時,以適用行政執行法。
(C)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罰緩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亦規定,在罰緩應完納期限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故警察機關之聲請或被處罰人之請求,其性質均屬處罰之轉換,經裁處確定後,當不發生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之問題。
(D)承上,如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繳納之罰緩,自屬「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逾期不履行,自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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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8), C(26), D(5), E(0) #3886801
統計: A(42), B(18), C(26), D(5), E(0) #3886801
詳解 (共 1 筆)
#7632405
B也很奇怪
執行階段:社維法優先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比如執行時效
• 社維法(特別法): 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即免予移送。
• 行政執行法(普通法): 一般行政處分的執行期間為 5年。
行政執行法第1條規定,行政執行應優先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事項,才補充適用其他法律(例如強制執行法)。
相對於特別法的關係:若其他法律對行政執行另有特別規定(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的罰鍰執行時效為3個月),則優先適用該特別法,此時《行政執行法》相關條文即退居為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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