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關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A)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B)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得 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C)因私人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進入法拍的原住民保留地,應由政府優先承購取得
(D)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 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7 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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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63), C(330), D(114), E(0) #315105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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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答案是 (C)。關鍵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使用的是 「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不是「私人上金錢給付義務」,且法律並沒有規定「政府優先承購」。

以下依現行法條逐項解析。

一、法規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

現行第37條規定: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

第二項: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第三項規定政府得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的情形,其中第四款:

「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第五項:

「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外,其移轉之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

第六項則規定: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農業法規共用系統)

二、逐項解析

(A)正確

題目: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這幾乎就是第37條第2項的原文: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所以 A 正確。(農業法規共用系統)

⭐ 國考記憶

原保所有權 → 移轉 → 原住民限定

也就是原住民保留地具有相當程度的身分性與保障性,不是一般私有土地可以自由移轉給任何人的設計。

(B)正確

題目:

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這是第37條第3項第2款的原文:

「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

因此符合規定,B 正確。(農業法規共用系統)

⭐ 特別注意

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並不是任意進行,而是第37條列舉的法定事由。

政府可以承受的情形包括:

  1. 興辦特定公共事業及依法申請一併徵收

  2. 災害預防、應變、災後復原重建

  3. 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4. 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

(農業法規共用系統)

三、(C)錯誤 ⭐答案

題目說:

「因私人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進入法拍的原住民保留地,應由政府優先承購取得」

這一個選項有 兩個錯誤點

① 「私人上」錯

法律規定的是: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不是:

❌ 私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私人上金錢給付義務

而且必須是:

「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才屬於政府得承受的情形。(農業法規共用系統)

② 「政府優先承購」也錯

條文使用的法律概念是:

「得由政府承受」

而不是:

❌ 政府優先承購

這兩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第37條第3項第4款是:

「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也就是: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執行事件

未能拍定

政府得承受

而不是:

進入法拍

政府當然優先承購

因此 C 錯誤。(農業法規共用系統)

四、(D)正確

題目: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7條規定之限制。

這就是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因此 D 正確。(農業法規共用系統)

五、這題最重要的「法條對照」

選項 法規關鍵字 判斷
A 所有權移轉 → 以原住民為限
B 災害預防、應變、復原重建 → 政府得承受
C 私人上金錢給付、優先承購
D 國有原保地出租收益 → 管理、經濟發展、基礎建設、自治

六、國考最容易混淆的三個概念

這一題非常值得和你前面問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一起背。

① 移轉限制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 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② 政府承受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執行 → 未能拍定 → 政府得承受

③ 國有地出租收益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收益 → 得用於原保地管理、原民地區經濟發展、基礎設施、原住民族自治

? 一句話背法

「原保地移轉限原民;公法欠款拍不成,政府得承受;國有出租收益可支應原民事務。」

另外要特別留意:「政府承受」≠「政府優先承購」,這正是本題 C 的陷阱。

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目前仍採上述文字;其現行版本修正日期為 108年1月9日,112年8月1日起部分主管機關名稱配合組織改造調整為農業部等。(laws.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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