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關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規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A)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B)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得
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C)因私人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進入法拍的原住民保留地,應由政府優先承購取得
(D)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
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 7 條規定之限制
統計: A(43), B(63), C(330), D(114), E(0) #3151051
詳解 (共 3 筆)
這題答案是 (C)。關鍵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使用的是 「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不是「私人上金錢給付義務」,且法律並沒有規定「政府優先承購」。
以下依現行法條逐項解析。
一、法規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
現行第37條規定: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
第二項: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第三項規定政府得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的情形,其中第四款:
「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第五項:
「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外,其移轉之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
第六項則規定: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農業法規共用系統)
二、逐項解析
(A)正確
題目: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這幾乎就是第37條第2項的原文: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所以 A 正確。(農業法規共用系統)
⭐ 國考記憶
原保所有權 → 移轉 → 原住民限定
也就是原住民保留地具有相當程度的身分性與保障性,不是一般私有土地可以自由移轉給任何人的設計。
(B)正確
題目:
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這是第37條第3項第2款的原文:
「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
因此符合規定,B 正確。(農業法規共用系統)
⭐ 特別注意
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並不是任意進行,而是第37條列舉的法定事由。
政府可以承受的情形包括:
-
興辦特定公共事業及依法申請一併徵收
-
災害預防、應變、災後復原重建
-
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
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
(農業法規共用系統)
三、(C)錯誤 ⭐答案
題目說:
「因私人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進入法拍的原住民保留地,應由政府優先承購取得」
這一個選項有 兩個錯誤點。
① 「私人上」錯
法律規定的是: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不是:
❌ 私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私人上金錢給付義務
而且必須是:
「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才屬於政府得承受的情形。(農業法規共用系統)
② 「政府優先承購」也錯
條文使用的法律概念是:
「得由政府承受」
而不是:
❌ 政府優先承購
這兩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第37條第3項第4款是:
「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也就是: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執行事件
↓
未能拍定
↓
政府得承受
而不是:
進入法拍
↓
政府當然優先承購
因此 C 錯誤。(農業法規共用系統)
四、(D)正確
題目: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7條規定之限制。
這就是第37條第6項的規定: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
因此 D 正確。(農業法規共用系統)
五、這題最重要的「法條對照」
| 選項 | 法規關鍵字 | 判斷 |
|---|---|---|
| A | 所有權移轉 → 以原住民為限 | ✅ |
| B | 災害預防、應變、復原重建 → 政府得承受 | ✅ |
| C | 私人上金錢給付、優先承購 | ❌ |
| D | 國有原保地出租收益 → 管理、經濟發展、基礎建設、自治 | ✅ |
六、國考最容易混淆的三個概念
這一題非常值得和你前面問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一起背。
① 移轉限制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 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② 政府承受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執行 → 未能拍定 → 政府得承受
③ 國有地出租收益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收益 → 得用於原保地管理、原民地區經濟發展、基礎設施、原住民族自治
? 一句話背法
「原保地移轉限原民;公法欠款拍不成,政府得承受;國有出租收益可支應原民事務。」
另外要特別留意:「政府承受」≠「政府優先承購」,這正是本題 C 的陷阱。
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目前仍採上述文字;其現行版本修正日期為 108年1月9日,112年8月1日起部分主管機關名稱配合組織改造調整為農業部等。(laws.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