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四則新聞標題,何者合乎相關法規?
(A)被告欲繳罰金,檢察官拒絕易科罰金並發監執行
(B)酒駕犯獲緩起訴,民眾抨擊法官縱容酒駕
(C)酒測值誤差獲無罪,公設辯護人為酒駕被害人上訴
(D)正義波麗士,熱血員警為被害人提出公訴
統計: A(2076), B(819), C(1091), D(269), E(0) #3189133
詳解 (共 10 筆)
(A)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規定,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故檢察官可以拒絕易科罰金並發監執行。
(B)緩起訴是由檢察官認定被告的行為不需要起訴至法院處理,非由法官所決定。
(C)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1.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3.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4.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5.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6.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酒駕被害人不屬於以下情形。
我來解釋一下C
糾問制(抓著領子問:是不是你幹的?)進化到當事人進行主義很大的區別就是,法官跟檢察官不再是二打一了(法官+檢察官 vs犯嫌+辯護人),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偵查、起訴跟判決定讞後的執行交給檢察官,法院身居超然第三者的角度,審理檢辯雙方的攻防後下判決,而刑事定讞判決的執行(即監獄行刑法),則是被告與社會隔絕前的最後一個關卡,如果由剛剛下判決的法院來執行,就算有發現判決錯誤,要法官鼓起勇氣推翻自己或同僚的判決,未免太強人所難,因此由不同機關的檢察官(隸屬法務部)來做最後的把關,會比法官(隸屬司法院)來的妥適。
2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3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4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5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6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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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四則新聞標題,何者合乎相關法規?
正確答案:(A) 被告欲繳罰金,檢察官拒絕易科罰金並發監執行
解析:法律概念辨析
這題考查的是對於台灣司法程序中檢察官與法官職權分配的理解。
(A) 為什麼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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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的最終決定權在檢察官:
雖然法官在判決書中會寫下「得易科罰金」,但這只是給予被告一個機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7 條,執行裁判由檢察官指揮。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例如惡性重大的累犯),檢察官是有權拒絕讓被告繳錢,而要求其入監服刑的。
(B) 為什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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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誤植職權: 「緩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決定的權限(法律賦予檢察官的職權處分),與法院的法官無關。法官負責的是判決後的「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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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法規寫法: 酒駕犯獲緩起訴,民眾抨擊「檢察官」縱容。
(C) 為什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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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的職責: 公設辯護人是國家指派給**「被告」**(被指控犯罪的人)的法律援助,目的是保障被告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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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救濟: 「被害人」若不服判決,應是請求檢察官上訴,或是由告訴代理人協助,公設辯護人是不會為被害人服務的。
(D) 為什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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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權限: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公訴」只能由檢察官提起。警察(員警)屬於司法警察,職責是「調查」與「移送」,他們沒有提起公訴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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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法規寫法: 員警為被害人「移送法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常見司法職權快速對照表
| 職稱 | 核心職權 | 常見錯誤觀念 |
| 檢察官 | 偵查犯罪、提起公訴、指揮刑罰執行 | 緩起訴是檢察官給的,不是法官。 |
| 法官 | 審判案件、裁定羈押、宣告緩刑 | 法官判「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仍可拒絕。 |
| 警察 | 調查犯罪、蒐集證據、移送案件 | 警察不能起訴,只能移送給地檢署。 |
| 公設辯護人 | **專門保護「被告」**的權益 | 不會幫被害人打官司或代為上訴。 |
有點被搞混了,因為有些解答C的認為是錯在辯護人不能上訴,但正常情況下(可以上訴的情況下),刑事中原審的辯護人或代理人不是可以代為上訴嗎?所以C應該不是錯在辯護人不能上訴,應該是錯在他沒有必要上訴?或是說不適用公設辯護人?還是他應該是要原審的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