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民法第86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稱為單獨 虛偽表示。原則上,其意思表示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得撤銷之
(C)得解除之
(D)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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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49), C(4), D(62), E(0) #3931081
統計: A(63), B(49), C(4), D(62), E(0) #3931081
詳解 (共 3 筆)
#7409839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心中保留
假如對方無法知道你的真意 那原則上意思表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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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
這句話白話文解釋就是打嘴跑 講幹話 沒有要對(無欲為)自己講的話(意思表示)所負責(所受拘束)
如果對方相信了 那你不能用這個理由違背約定
舉例1:客人到餐廳點一碗拉麵 餐點送到了以後說自己只是講講而已沒有真的想要吃
因為店員在點餐當下無法知道他其實沒有要點 所以客人點餐的意思表示有效(原則上)
舉例2:客人到餐廳點一碗拉麵 加1172份蔥花 和9673份叉燒肉 湯頭濃度要像42號混凝土一樣濃
店員:你這是什麼毒品交易暗號嗎?
店員知道對方的意思表示是亂講的 所以這筆點餐是無效
補充:
相對的另一種是同謀虛偽意思表示
法律上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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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4169
為什麼 (d) 是正確的?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6 條本文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這在法律上稱為「單獨虛偽表示」或「心中保留」。意思是說,如果內心根本沒有這個想法,嘴巴卻說了出來(例如開玩笑或吹牛),為了保護不知情的交易相對人,民法規定原則上這個意思表示仍然是有效的。
這在法律上稱為「單獨虛偽表示」或「心中保留」。意思是說,如果內心根本沒有這個想法,嘴巴卻說了出來(例如開玩笑或吹牛),為了保護不知情的交易相對人,民法規定原則上這個意思表示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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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無效 ❌:這是原則上的錯誤認知。只有在「相對人明知其虛偽意思」的例外情況下,法律才會規定該意思表示無效。
- (b) 得撤銷之 ❌:單獨虛偽表示的法律效果只有「有效」或「無效」,並不存在可以事後撤銷(例如因錯誤或被詐欺)的空間。
- (c) 得解除之 ❌:解除權通常適用於契約成立後的違約或法定事由,與意思表示成立當下的效力瑕疵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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