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的大股東間對於董事之選任爭執不休,下列有關董事 選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 A 公司如要設董事會,董事不得少於三人
(B) A 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C) A 公司得經由股東會決議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D) A 公司董事選舉得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6), B(81), C(436), D(90), E(0) #3930297
統計: A(186), B(81), C(436), D(90), E(0) #3930297
詳解 (共 7 筆)
#7411963
(C)《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及第 128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若要省略董事會,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定,而非僅經由股東會決議不設董事會。
40
0
#7418603
(A) A 公司如要設董事會,董事不得少於三人
(C) A 公司X得經由股東會決議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 得依章程規定 |


3
0
#7417694
(C) 選項錯在「程序與依據」
- 條文依據:根據《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 錯誤核心:法律明文規定是要「依章程規定」。選項寫「經由股東會決議不設董事會」,在法律層次上屬於程序錯置。公司不能在章程沒改的情況下,直接用一紙股東會普通決議就不設董事會。必須先修改章程(需股東會特別決議),才能依法不設董事會。因此,官方將 (C) 定為錯誤敘述。
⭕ 其他選項在現行法(修法後)皆正確
- (A):完全正確。想設董事會,人數就是不得少於三人(公司法 §192 Ⅰ)。
- (B):完全正確。董事由股東會選任,且必須是有行為能力之人(公司法 §192 Ⅰ)。
- (D):完全正確。107 年公司法大修後,非公開發行公司也可以在章程明定採行候選人提名制度
1
0
#7421852
- (A) 正確:
- 白話解釋: 店裡如果想要成立一個「店長三人組(董事會)」來開會,人數最少就是要 3 個人,不能更少。
- 法律原因: 根據公司法第 192 條,公司如果設立董事會,董事人數確實不得少於 3 人。
- (B) 正確:
- 白話解釋: 投票選店長是出錢股東們的權利,而且選出來的店長必須是頭腦清醒、能自己做決定的正常大人(有行為能力人)。
- 法律原因: 董事必須由股東會選出來,且滿 18 歲、沒有被法院宣告監護宣告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才能當。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