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有關企業主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之人壽保險,並以指定之子孫為受益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益人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B)企業主死亡時,給付予受益人之保險金不計入其遺產總額
(C)若企業主在113年12月投保,則受益人領取之保險金應計入其基本所得額
(D)若屬傷害保險之死亡給付,因保障額度高而有被實質課稅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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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9), C(33), D(69), E(0) #3414125
統計: A(21), B(9), C(33), D(69), E(0) #3414125
詳解 (共 3 筆)
#6908652
(D) 若屬傷害保險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因保障額度高而有被實質課稅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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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7032
為什麼 (D) 是錯誤敘述?
- 錯誤關鍵:(D) 稱「因保障額度高而有被實質課稅之風險」是完全錯誤的因果關係。
- 正確觀念:國稅局判定保單是否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來課徵遺產稅,是依據投保時的動機與特徵(即實質課稅八大態樣),包括:高齡投保、重病投保、躉繳投保、巨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費等於或高於保險金,以及短期內身故等。
- 傷害保險(意外險)因為是針對不預期的意外事故提供保障,本身不具有儲蓄或刻意避稅的資產轉移特性,因此在實務上極少被認定有實質課稅風險。選項將「保障額度高」直接與「實質課稅風險」掛鉤,在法律與實務邏輯上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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