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A)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30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B)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不受第30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C)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八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D)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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