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甲君想成立他益信託,架構為甲君將所持有之乙公司股票交付信託,丙君及丁君為受益人。 請問針對甲君之規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可以設定信託於甲君死亡即終止
(B)不得設定信託於甲君喪失行為能力而終止
(C)甲君可在信託契約約定在甲君存活時,由甲君指示受託人參與乙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 會權利
(D)甲君可在信託契約約定在甲君死亡時,由屬意之人(非丙君、非丁君)指示受託人參與 乙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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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1), E(0) #384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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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8944
正確答案是 (B)。
以下為各選項之詳細解析:
(A) 正確: 依據《信託法》第 62 條,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而消滅。因此,委託人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以「自身死亡」作為信託終止的事由。
(B) 錯誤: 委託人「喪失行為能力」並非信託法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且實務上,為預防委託人未來失智或喪失行為能力導致財產無法管理,信託反而是極佳的財產管理與保護工具。
(C) 正確: 依據《信託法》第 27 條,受託人雖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如信託契約)另有訂定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或依指示行事。委託人可在契約中保留「指示權」,約定在自己存活期間指示受託人如何行使股東會權利。
(D) 正確: 雖然甲君身故後信託可能繼續存續,甲君依然能在信託契約中預先規劃,約定由特定屬意之人(如信託監察人或其他專業人士)在甲君死亡後,指示受託人參與乙公司的股東會並行使股東表決權,確保信託財產(乙公司股份)的經營權指示符合甲君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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