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有關新加坡家族辦公室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人可能取得新加坡公民身分
(B)申請人可能取得新加坡工作簽證
(C)申請人申請新加坡居民後,自動成為非臺灣稅務居民
(D)符合條件者,申請人 21 歲以下子女可以一同以家庭名義提交永久居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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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1), E(0) #3843279
統計: A(0), B(0), C(1), D(1), E(0) #3843279
詳解 (共 1 筆)
#7398971
正確答案是 (C)。
(C) 申請人申請新加坡居民後,自動成為非臺灣稅務居民 —— 此敘述錯誤。
原因解析:
稅務居民身分並不會因為取得外國(如新加坡)居民身分而「自動」喪失。根據臺灣《所得稅法》規定,只要在臺灣有戶籍,且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居住合計滿 31 天,或居住天數雖未滿 31 天,但生活及經濟重心在臺灣,仍會被認定為「臺灣稅務居民」。即使在新加坡取得稅務居民身分,也必須透過兩國的「租稅協定」及「破除僵局法則」來具體判定,而非自動轉換。
稅務居民身分並不會因為取得外國(如新加坡)居民身分而「自動」喪失。根據臺灣《所得稅法》規定,只要在臺灣有戶籍,且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居住合計滿 31 天,或居住天數雖未滿 31 天,但生活及經濟重心在臺灣,仍會被認定為「臺灣稅務居民」。即使在新加坡取得稅務居民身分,也必須透過兩國的「租稅協定」及「破除僵局法則」來具體判定,而非自動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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