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前財產及無償取得財產,不可請求二分之一
(B)無法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前財產
(C)婚前財產、繼承或受贈等財產,在婚後所產生的孳息,屬婚後財產
(D)離婚、一方死亡與改用約定財產制時,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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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1), E(0) #3843286

詳解 (共 1 筆)

#7399017
答案選 (B)。
(A) 正確: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僅限於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原本就不列入分配範圍,而婚後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在法律上也受到特別保障,不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中,因此無法請求對半分配。
(B) 錯誤: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2項規定,夫妻「無法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該選項的敘述剛好相反,推定為婚後財產才對。
(C) 正確:依實務見解與《民法》規定,不論是婚前財產、繼承或受贈等原本不用納入分配的財產,只要在婚後所產生的「孳息」(例如房租收益、存款利息等),皆屬於婚後財產,須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D) 正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包含: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約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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