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甲、乙公同共有土地一筆,管理人為丙,信託於丁,受益人為戊;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 筆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A)甲及乙
(B)丙
(C)丁
(D)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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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1), E(0) #3843293
詳解 (共 1 筆)
答案為:(C)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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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由於本案的土地已信託於「丁」,丁即為該信託土地的受託人,因此無論委託人(甲、乙)或受益人(戊)為何人,地價稅均應由丁負責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