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甲之子乙先於甲死亡,乙之配偶丙與甲同居並長期照顧甲。甲曾欲收養丙,惟收養不成立。 甲立遺囑,將其全部遺產不動產 A 屋價值 2,700 萬元遺贈予丙。甲死亡時僅尚有弟弟丁、 戊二人在世。關於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先於甲死亡,丙得代位繼承 2,700 萬元
(B)本件無任何人得請求特留分
(C)丁得請求其特留分額為 450 萬元
(D)丙得請求其特留分額為 1,3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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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1), E(0) #3843290

詳解 (共 2 筆)

#7399039
錯誤選項分析
(A) 錯誤:代位繼承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丙為乙之配偶,並非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代位繼承權。
(B) 錯誤:丁、戊為法定繼承人,享有特留分保障,此遺贈已侵害特留分。
(D) 錯誤:丙僅為受遺贈人,並非繼承人,因此法律上「沒有特留分」的請求權,而是丙的受遺贈權會因為侵害到丁、戊的特留分而面臨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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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136
根據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223 條,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1/3。
承上所述,丁、戊的應繼分各為全部遺產的 1/2。
丁、戊的特留分:1/2{(應繼分)} x 1/3 {(特留分比例)} = 1/6(每人特留分)。
題目遺產總價值為 2,700 萬元,因此丁與戊每人的特留分額為:$2,700{萬元} x 1/6 = $450{萬元}。
因為遺囑將全部財產遺贈給丙,已侵害了丁、戊的特留分,丁得向丙請求其特留分 450 萬元,因此 (C) 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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