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下述哪種情形非屬民法明定得因被繼承人宥恕而不喪失繼承權之情形?
(A)持刀威脅被繼承人變更遺囑,且因此受刑之宣告
(B)將被繼承人所立遺囑隱匿
(C)以詐術使被繼承人訂立遺囑
(D)故意致同順位之繼承人於死,且受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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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2), E(0) #384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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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032
正確答案是 (D)。
根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分為「絕對失權」與「相對失權」兩大類:
不得宥恕(絕對失權): 依同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即喪失繼承權。此情形不因被繼承人宥恕(原諒)而回復繼承權。
得宥恕(相對失權): 依同條第1項第2至4款(包含以詐欺或脅迫妨害遺囑、偽造或隱匿遺囑等),因這類行為主要侵害遺囑自由,若經被繼承人宥恕,其繼承權即可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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