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有關新加坡保留權力信託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新加坡,信託不會因為保留投資或資產管理的權限範圍,而被認定為無效;即使保留權力到致使委託人實際控制整個信託,也不會被視為虛假之信託
(B)新增受益人,該事由雖為受託人之裁量權事項,但委託人可以透過信託契約約定,指定自己為保護人,當受託人新增受益人之時,須事前取得保護人的同意
(C)信託資產的投資決策可約定由委託人決定,委託人亦可指定第三人擔任投資顧問或投資經理人,協助受託人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資產
(D)委託人可透過信託契約的約定,將該信託持有之實質營運公司指定為特定財產,並可要求受託人,遵循委託人對該實質營運公司所做出的相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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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0), D(1), E(0) #384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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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7399024
為什麼 (A) 是錯誤的敘述?(本題答案)
法律現實: 雖然新加坡《受托人法》第 90(5) 條規定,信託不會僅因為委託人保留「投資或資產管理」的權限而無效。但這並不代表可以無限度地保留權力。錯誤之處: 選項(A) 後半段提到「即使保留權力到致使委託人實際控制整個信託,也不會被視為虛假之信託」是錯誤的。
在信託實務及英美法系判例中,如果委託人保留的權力過大,導致受託人完全失去獨立裁量權、形同傀儡,委託人實質上仍完全控制整個信託資產,法院在司法審查時依然會認定該信託為「虛假信託」(Sham Trust) 或屬無效。因此,(A) 的敘述跨越了法律容許的界線,屬於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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