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甲君分別以 A 公司股票與 B 公司股票成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本金受益人為 甲君、孳息受益人為丙君。針對甲君不知悉 A 公司配息狀況與知悉 B 公司配息狀況之情形, 請問依實質課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公司與 B 公司孳息皆須列入甲君當年度所得
(B) A 公司與 B 公司孳息皆須列入丙君當年度所得
(C) A 公司孳息須列入甲君當年度所得,B 公司孳息須列入丙君當年度所得
(D) A 公司孳息須列入丙君當年度所得,B 公司孳息須列入甲君當年度所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0), C(0), D(3), E(0) #3843284

詳解 (共 1 筆)

#7399003
此題正確答案為 (D)。
詳細解析如下:
本題核心在於財政部 100 年 5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10000076610 號令(俗稱 100年函釋)之「實質課稅原則」:
A 公司部分(選D正確):信託簽約時 A 公司尚未公布配息,且甲君無控制權、無管道知悉配息。此時屬於「純粹的盲信託(真信託)」,無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因此,A 公司發放的股票孳息完全符合「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契約,孳息列入丙君(受益人)當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B 公司部分(選D正確):信託簽約時 B 公司已經公布配息,且甲君對 B 公司擁有控制權。國稅局會認定甲君在簽約時就已經知道該筆股利即將發生,卻透過信託安排將股利移轉給丙君,屬於「租稅規避(假信託)」。依實質課稅原則,B 公司發放的孳息將被「還原」,視為委託人甲君個人的所得,改列入甲君當年度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並將已課徵之贈與稅退還或轉正。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