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甲犯裁判上一罪之 A、B 兩罪,A 罪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來發現 B 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及於 B 罪。
(B) 檢察官對於 B 罪不得再提起公訴。
(C) 檢察官應就 B 罪部分簽結。
(D) 檢察官可以對 B 罪再提起公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2), C(1), D(13), E(0) #3924067
統計: A(5), B(2), C(1), D(13), E(0) #3924067
詳解 (共 2 筆)
#7424087
看清楚題目是問偵查中還審判中
不一樣
B?審判中
裁判上一罪
外觀雖該當數構成要件,但科刑上僅作為一罪處理者,包括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以及舊法之牽連犯與連續犯。
裁判上一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判決
所謂「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或自訴,指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同一而言。
犯罪事實同一,除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外,亦包括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在內,良以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因從一重罪處斷結果,在實體法上係一個罪,刑罰權祇有一個,故雖僅就其中一部分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法院應就全部為審判,對於其他部分不得重複起訴。
D?偵查中
偵查中「不生不可分之關係」(效力確實不及於B罪)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最高法院認為「偵查中不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
檢察官的權限:檢察官不能被原來的緩起訴綁死。如果後面才發現B罪,檢察官完全可以針對B罪另行單獨提起公訴(起訴),此時原來的A罪緩起訴效力,確實「不及於」後面才發現的B罪。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