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特殊教育法》,當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學習、輔導及其他權益之措施遭受 侵害時,其救濟管道為何?
(A) 逕行向地方教育局局長信箱投訴
(B) 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向學校提起申訴
(C) 必須先經由校內導師諮商,若導師不同意,則不得向校外機關反映
(D) 僅能由中華民國特教評議委員會進行終審仲裁,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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