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從新原則」之情形?
(A)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 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B)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C)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D)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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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0), C(2), D(32), E(0) #4026324
統計: A(69), B(10), C(2), D(32), E(0) #4026324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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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四 章 法規之適用
第 16 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第 17 條(法規修正後之適用或準用)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第 18 條(從新從優原則)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第 19 條(法規暫停適用)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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