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違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要求?
(A)上級行政機關就下級機關之法規命令規範內容進行釋示
(B)行政機關作成核准建築許可處分,附記於必要時將進行許可變更
(C)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並未逐一列出處分相對人姓名,僅說明處分相對人之一般性特徵
(D)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將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構成要件
統計: A(12), B(274), C(444), D(175), E(0) #4002695
詳解 (共 7 筆)
(C) 錯(未違反明確性原則)
看到一般性特徵就要有敏感度指「一般廚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例如:警察對於「現場不特定但具備特定特徵人群」之散去命令,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
各選項詳細解析
(A) 上級行政機關就下級機關之法規命令規範內容進行釋示
解析:上級機關針對法規命令的含義進行解釋或說明,只要其釋示內容具體、讓下級機關及人民得以理解遵循,即符合明確性原則。
(B) 行政機關作成核准建築許可處分,附記於必要時將進行許可變更
解析:答案(違反明確性原則)。
原因: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得附負擔(如附條件、期限等)。然而,若行政處分附記「於必要時將進行許可變更」,這使得該處分隨時可能遭到不明確的變更,導致處分內容處於不確定狀態,嚴重侵害人民的法律信賴保護,因此違反了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的要求。
(C)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並未逐一列出處分相對人姓名,僅說明處分相對人之一般性特徵
解析:這屬於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針對以一般性特徵指定相對人或可資辨明特徵之群體所作成的處分(例如針對特定路段違規車輛、特定疫情區域等)。只要其特徵足以特定相對人,即符合法規要求,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
(D) 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時,將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構成要件
解析:立法或制定法規命令時使用「情節重大」、「公共利益」、「顯著」等不確定法律概念是立法技術上常見且被允許的做法(只要司法審查上具可判斷性或合目的性),並不違反明確性原則。
補充:您的疑問與答題盲點
您在考題中選擇了 (C),可能是將「一般處分」與「相對人不明確」混淆了。
在行政法上,一般處分的相對人雖然不是「具名指列」每一個人的姓名,但透過「一般性特徵」已經可以精確界定其範圍(例如:某特定時間經過該路段的所有車輛駕駛人),因此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具備明確性的;相反地,選項 (B) 的許可變更充滿不確定性,才是真正破壞了法律安定與明確要求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