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法律規定,政黨的行為如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而擬聲請解散之,應由何機關提出?何機關審理?
(A)內政部提出、行政院審理
(B)內政部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C)行政院提出、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D)行政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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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58), C(84), D(367), E(0) #3877815

詳解 (共 2 筆)

#7370826
政黨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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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77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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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2684
政黨違憲用:憲法訴訟法§77,我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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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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