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何種法律申請辦理?
(A)教師法施行細則
(B)人民團體法
(C)勞動基準法
(D)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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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1), B(1201), C(52), D(285), E(0) #3439736
統計: A(711), B(1201), C(52), D(285), E(0) #3439736
詳解 (共 8 筆)
#6433050
在台灣,各級教師組織的設立,應依據人民團體法申請辦理。
原因如下:
- 人民團體法是規範各種人民團體設立、組織及活動的通用法律。教師組織作為一種人民團體,其成立自然應遵循此法規。
- 教師法主要規範教師的權利義務、聘任、解聘、申訴等相關事宜,但其子法教師法施行細則則進一步細化這些規定,不直接規範組織的設立。
- 勞動基準法是規範勞動條件、勞動契約等勞資關係的法律,與教師組織的設立性質不同。
- 教育基本法是台灣教育的最高指導原則,確立教育的總體方針,但不涉及具體的組織設立程序。
因此,正確答案是 (B) 人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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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4412
根據《教師法》第 42 條(原第 26 條)之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校級、地方級、中央級)。雖然《教師法》賦予了教師成立組織的權力,但其設立的具體行政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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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教師法》規定教師得組織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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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程序: 《教師法》明文規定,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 《人民團體法》 之規定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如內政部、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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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歸類: 教師會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職業團體」。
? 易混淆概念辨析:教師會 vs. 教師工會
這是教育法規中最常考的陷阱,兩者的設立依據完全不同:
| 組織名稱 | 設立依據(申請法律) | 性質與定位 |
| 教師會 | 人民團體法 | 專業團體。著重教育政策參與、專業發展。 |
| 教師工會 | 工會法 | 勞動團體。得進行集體協商、簽署團體協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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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誤導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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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教師法施行細則: 雖然細則會規定教師會的部分運作細節,但它不是「申請設立」的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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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勞動基準法: 教師原則上不適用《勞基法》,且工會的設立依據是《工會法》而非《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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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教育基本法: 這是教育的「憲法」,屬於上位綱領,不會規定具體的團體設立程序。
? 考試重點小提醒:教師組織的「三不原則」
在《教師法》中,對於各級教師組織有明確的限制,常與設立依據一起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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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介入派系: 保持教育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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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招收學生: 學生非教師組織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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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干預行政: 雖然有參與權,但不能直接代行行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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