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為避免宣告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牴觸,限縮刑法第 310 條之適用範圍,此為下列何種憲法解釋原則?
(A)合憲解釋
(B)統一解釋
(C)和諧解釋
(D)補充解釋
統計: A(1218), B(154), C(74), D(350), E(0) #3866410
詳解 (共 4 筆)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合憲解釋(又稱「合憲法律解釋原則」)。
這題考的是憲法解釋學上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則。當一條法律寫得有點模糊,可能會有「違憲」的嫌疑時,大法官如果直接宣布它違憲廢除,會對社會造成很大的衝擊。因此,只要這條法律還有可能被解釋為「合憲」的空間,大法官就會選擇去「限縮」或「調整」它的適用範圍,想辦法讓它符合憲法,進而把這條法律保下來。
我們用白話和「釋字第 509 號(誹謗罪)」的實例來解釋為什麼選 (A),以及其他選項是什麼意思:
為什麼 (A) 是正確的?(合憲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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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09 號的時空背景:
刑法第 310 條是「誹謗罪」。當時很多人認為,這條法律動不動就用刑罰去告別人說壞話,嚴重侵害了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所以要求大法官宣告誹謗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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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做法:
大法官沒有直接說誹謗罪違憲(廢除),也沒有說它完全沒問題。大法官選擇了「合憲解釋」:
大法官說:「這條法律要繼續有效(合憲)可以,但我們必須限縮它的範圍。如果行為人雖然說了不實的話,但只要他有經過合理的查證,主觀上**『不是惡意捏造』**的,那就不能用誹謗罪處罰他。」
這就是典型的「合憲解釋」——透過重新定義或限縮法律的適用範圍,排除掉可能違憲的解釋,讓這條法律最終可以「合憲地」繼續存在。
其他選項是什麼意思?為什麼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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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統一解釋:
這是指不同的政府機關(例如行政院跟考試院)對同一條法律的見解不一樣,吵到不可開交時,大法官出來做個大裁決,把「法律見解統一起來」。題目問的是怎麼讓法律符合憲法,而不是在調解機關之間的法律見解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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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和諧解釋:
這通常用在「兩個同樣是憲法位階的權利或條文發生衝突」時(例如:新聞自由 vs. 隱私權)。大法官要去衡量這兩者,讓它們達到和諧、平衡,而不是去把一個可能違憲的「普通法律」解釋成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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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補充解釋:
這是指以前大法官已經做過某個解釋了,但後來發現當初講得不夠清楚,或是社會環境變了有漏洞,所以大法官再做一個新的解釋來「補充」舊解釋的不足。
? 國考速記心法:
只要題目看到:「為了避免法律違憲」、「限縮法律適用範圍」、「維持法律繼續有效」,這三個關鍵字串在一起,百分之百就是 (A) 合憲解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