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有關「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應於與 P2P 業者之契約中約定,如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經判斷認有必要,得要求 P2P 業者提供必 要資料,以瞭解債權真實性
(B) P2P 業者得由業者之會計相關部門,定期查核網路借貸事業媒合之借貸案件,包含借貸資訊、相關交易之金流、債權 來源及其真實性,且應將查核結果於官網公告並提供予處理金流移轉作業之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
(C) P2P 業者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出借人、借款人或債權讓與人之個人資料
(D) P2P 業者應確保所設置網站之資訊安全及相關資訊傳輸之安全性
統計: A(183), B(1023), C(403), D(110), E(0) #3435467
詳解 (共 5 筆)
第 32 題考的是 「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的規範。
? 題目重點
該指導原則主要規範 P2P 借貸業者的合規要求,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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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有權要求 P2P 業者提供必要資料,以確認債權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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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業者必須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規定,妥善蒐集、處理、利用出借人與借款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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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業者必須確保網站與資訊傳輸的安全性。
但在頁面中指出,錯誤的敘述是 (B)。
? 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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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得要求 P2P 業者提供必要資料 → 正確,這是保障債權真實性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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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P2P 業者得由會計部門定期查核並公告查核結果 → 錯誤,指導原則並未要求業者必須公告查核結果於官網,這是誤導性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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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P2P 業者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個人資料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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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P2P 業者應確保網站資訊安全及傳輸安全性 → 正確。
? 結論
正確答案是 (B) P2P 業者得由業者之會計相關部門定期查核並公告查核結果,因為公告查核結果並非指導原則的要求。
解析:
根據金管會頒布的「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B) 的錯誤在於查核的「執行單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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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之處:指導原則中規定,P2P 業者為了確保借貸案件與債權的真實性,必須委託「外部獨立專家」(例如:會計師、律師等)定期進行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公告及提供給合作的銀行或電支機構。不能僅由業者內部的會計相關部門自行查核(因為內部查核缺乏獨立性與公信力)。
其他選項為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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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為了防範虛假債權與詐欺風險,指導原則要求合作銀行或電支機構在契約中必須保留「審查權」,在必要時得要求 P2P 業者提供相關資料以驗證債權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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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涉及線上借貸必會經手大量雙方的個資,業者當然必須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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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網路借貸平臺屬於金融科技服務,確保網站的資安與交易傳輸的安全性是平臺營運的基本法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