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何種情況不構成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加重搶奪罪?
(A)甲攜帶小刀,飛車奪取A的皮包
(B)乙在車站飛車奪取B的皮包
(C)丙乘颱風災害之際,飛車奪取C的皮包
(D)丁騎機車衝入法院大門,在大門口飛車奪取D的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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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10), D(30), E(0) #392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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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1729
答案:(D) 加重搶奪常見情形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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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200
  • (A) 甲攜帶小刀:屬於「攜帶兇器」(第 3 款),構成加重搶奪罪。

  • (B) 乙在車站飛車奪取:屬於「在車站……內」(第 6 款),構成加重搶奪罪。

  • (C) 丙乘颱風災害之際:屬於「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第 5 款),構成加重搶奪罪。

  • (D) 丁騎機車衝入法院大門,在大門口飛車奪取

    • 法院大門口屬於公共場所或一般建築物外,並非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公眾運輸工具」內(第 6 款)。

    • 也沒有提到攜帶兇器、結夥三人、毀越安全設備或乘災害之際等其他加重情狀。

    • 因此,此行為僅構成普通的「搶奪罪」(刑法第 325 條),而不構成「加重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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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22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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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3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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