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羈押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羈押的要件之一應「由檢察官訊問被告後」,始得由檢察官決定羈押被 告
(B)羈押的事由之一為「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C)羈押的事由之一為「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 或證人之虞」者
(D)羈押的事由之一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 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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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 C(1), D(3), E(0) #386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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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856
這題在考「羈押要件+程序」的基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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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903
刑事訴訟法§101羈押~要件1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2.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3.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4.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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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會嚴重侵害人身自由,故是否羈押須由法官定奪。犯人的訊問及決定是否羈押都應由法官進行。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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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04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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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6 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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